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與本會合辦110年度家事法系列課程,第三場邀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庭長兼家事庭庭長洪挺梧法官於110年3月13日上午9時至12 時,假本會會館講授「家事法系列課程(三)-親屬事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現場座無虛席,互動熱烈。
洪庭長開場,先說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立法目的,乃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且藉其豐富實務經驗,不吝分享案例及見解。
最近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新修法,就是公職人員退休金可以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婚後財產範圍計算,此明定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規定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3條規定;民法第1030條之1於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將實務判解有關調整或免除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之判準,予以法律明文化。
洪庭長特別分享,法院對於夫妻剩餘財產範圍之歸類,多有難擇的困境,爭議的解決,多在於舉證責任的分配。例如:有關夫妻間之贈與,主張非贈與而係借名登記者,自應就反於登記原因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有關夫妻之一方父母所匯款項,依法律規定係屬無償取得財產,應不列入分配財產之範圍,惟實務上發生爭議者是,該匯款項應歸何人之不列入分配財產,對此,法院以舉證責任分配解決當事人間爭議;配偶之一方主張他方惡意脫產者,應負舉證責任。惟主張者多難以證明他方轉移財產具惡意脫產意圖,故主張者難獲法院支持。這些例子,能夠顯現法官為人非神的抉擇困境。
最後,夫妻無償取得財產之孳息,是否劃歸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中?洪庭長蒐集實務見解:夫妻之一方結婚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於婚姻關係中所生之孳息,實亦有他方配偶對家庭及其財產整體予以協力之貢獻,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婚後無償取得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亦應類推適用上開第1017條第2項規定,視為婚後財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是不論夫妻婚前或婚後無償取得財產之孳息,均計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中。
本次講座內容豐富,講座結束之際,多有律師提出問題,與講師對話討論,席間互動熱烈,實令與會律師在承辦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件上,獲益良多。 (欽)